香港证监会明确有意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现有持牌人的胜任能力规定

香港证监会(“证监会”)于2017年6月23日发布《关于厘清与有意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现有持牌人有关的胜任能力规定的通函》(“《通函》”),就证监会对法团和负责人员进行资产管理活动的胜任能力的评估提供进一步指引。

《通函》主要说明持牌人获批准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有关行业经验是否可能相关及被接受方面的资格标准,以及可豁免通过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条件。

如《通函》的标题所指出,《通函》是针对可能考虑将业务范围扩展到资产管理的现有持牌人。在有关《通函》的新闻发布中,证监会表示鉴于香港资产管理行业的增长,该会欢迎现有持牌人扩展其业务范围。

《通函》亦强调证监会将就个案特别情况考虑每个豁免申请,亦欢迎有兴趣的机构与证监会讨论其拟定的业务计划。

《通函》体现证监会希望告知行业该会将继续采取务实方式考虑发牌申请,亦说明证监会有意鼓励现有持牌人申请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以进一步开拓香港资产管理行业。

考虑到《通函》提及的证监会将会顾及到的范围更广泛的行业经验,包括投资研究、私募股权投资、自营交易及在其他认可的本地或海外市场的行业经验等,《通函》亦反映了证监会对全球合资格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在香港申请牌照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持的欢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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