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架构

香港立法会于2020年7月9日通过了新的法例,引入了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制架构,为另类投资基金提供了一种新的香港基金类型,特别是针对私募股权基金,因其典型的架构为有限合伙制。 由2020年8月31日起,LPF架构可按《有限合伙基金条例》(LPFO)建立,申请人可根据LPFO的适用要求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设立LPF,确定拟议的地址、营业地点和投资范围、拟议的普通合伙人和拟议的投资经理以及拟议的“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认可机构、持牌法团、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来履行LPF的反洗黑钱/反恐融资职能。注册LPF的申请必须由已注册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或可在香港执业的香港律师提交。如果公司注册处接受申请书已包含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及申请人已支付有关申请费,便可成功注册LPF。 由于LPF本身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LPF的普通合伙人将代表LPF行事和行使职权。普通合伙人最终负责LPF的管理和控制,并对LPF的所有债项和义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但假如普通合伙人任命了授权代表,则普通合伙人和授权代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共同对LPF承担最终义务。有限合伙人则只须承担有限责任,对LPF的债项及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超过该合伙人所协议注资的款额,前提是有限责任合伙人并不涉及参与该基金的管理。LPFO特别列出若干活动或行为,有限合伙人进行该等活动或行为不会被视为参与该基金的管理,例如参与涉及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决策,尽管所列出的活动或行为并非详尽无遗地列出所有有限合伙人参与而不被视为参与基金管理的活动或行为。 牌照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LPF与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架构不同,LPF并不受香港主要的证券和期货市场监管机构,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的(直接)监管,亦无需其事先批准。LPF必须具有合乎要求的普通合伙人和投资经理,以及上述“负责人”。投资经理必须是年满18岁的香港居民、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或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成立公司。普通合伙人可以属其中任何一种类别,甚或是香港或非香港有限合伙。如果普通合伙人是香港或非香港有限合伙,该LPF必须拥有一位授权代表,该授权代表可以是18岁以上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香港注册的非香港成立公司。另外,LPF必须任命一名独立审计师对LPF的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FO),从事与证券及期货市场有关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须符合SFC的牌照要求。于2020年1月,SFC发出通函就本地受规管活动牌照要求该如何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提供指引及释疑,并指出其将考虑投资组合的组成,若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所成立的特定目的公司或所持有的投资属于“证券”的定义,则可能触发牌照要求。 任何人士或实体从事“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投资组合的交易、提供意见或管理,视乎投资组合是否涉及证券,可能有潜在的牌照要求(注:“证券”的定义不包括《公司条例》第 11 条所指的私人公司的股票或债权证)。如果LPF的普通合伙人,投资经理或顾问在香港开展业务及从事有关不属于《公司条例》所指的“私人公司”定义的离岸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债券的交易、提供意见或管理,则很有可能须持有相关牌照,除非有特定豁免。 同时,在香港从事LPF募集业务的人士可能需获得SFC发牌以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除非有特定豁免。获SFC发牌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香港管理人可依赖一项附带豁免以销售其基金,即其销售基金的活动完全附带于其资产管理业务而获得豁免。 税务优惠框架 本地规定并没有限制香港管理人只能设立香港投资基金,SFO 也没有在持牌人士从事受规管活动或证券销售方面对本地基金和离岸基金进行区分。对于香港管理人来说,以有限合伙基金形式在开曼群岛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是很常见的,从税收角度来看亦是较为有利及具灵活性。 自2019年4月1日起,香港实行新的利得税豁免政策,所有投资基金无论其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地点、架构、基金规模或投资目标如何,就特定资产的交易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均可享有税务豁免。基金对海外和本地私人公司的投资均可享受免税优惠。上述利得税豁免要求合格的免税交易是通过“指定人士”进行的或由“指定人士”安排的,指定人士是指根据SFO已获发牌或注册以进行指定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包括香港持牌基金经理。因此,自2019年4月起,新的利得税豁免政策为私募股权基金在香港设立或管理提供了更有利和更具吸引力的税务框架。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关于可能须缴香港利得税或薪俸税的LPF的业绩表现费或附带权益以及基金管理层报酬的税收待遇。香港税务局(IRD)过去曾多次重申,在香港运营的基金应确保就香港基金经理和/或顾问所承担的风险和履行的职能向其支付真实公平的费用。此外,税务局指出,如果在考虑了归属于基金在香港的运营的职能、资产和风险后认为香港投资经理或顾问所提供的服务没有得到足够的报酬,税务局会仔细审视任何业绩表现费或附带利益的安排,并且如果所收到的分配并非真实的投资收益的话,可能会引用一般反避税规定。 但是,随着LPF制度将从2020年8月31日起生效,香港计划为在本港运营的私募股权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免优惠政策,并于稍后公布有关细节。业界预计将会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附带权益提供的税务宽免,以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在香港设立LPF,并在香港开展业务。 我们乐见香港推出LPF,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提供额外的架构选择,这将巩固香港作为资产管理中心在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领域的地位,并将进一步发展香港的基金管理行业。 与拟设立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相关询问,请联系: 张慧雯律师(邮箱:vivien.teu@vteu.co)/ 何琄律师 (邮箱:sarah.he@vteu.co)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架構

香港立法會於2020年7月9日通過了新的法例,引入了香港有限合夥基金(LPF)制架構,為另類投資基金提供了一種新的香港基金類型,特別是針對私募股權基金,因其典型的架構為有限合夥制。 由2020年8月31日起,LPF架構可按《有限合夥基金條例》(LPFO)建立,申請人可根據LPFO的適用要求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申請設立LPF,確定擬議的地址、營業地點和投資範圍、擬議的普通合夥人和擬議的投資經理以及擬議的“負責人”,負責人必須是認可機構、持牌法團、會計或法律專業人士,來履行LPF的反洗黑錢/反恐融資職能。註冊LPF的申請必須由已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或可在香港執業的香港律師提交。如果公司註冊處接受申請書已包含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及申請人已支付有關申請費,便可成功註冊LPF。 由於LPF本身不是獨立的法人,因此LPF的普通合夥人將代表LPF行事及行使職權。普通合夥人最終負責LPF的管理和控制,並對LPF的所有債項和義務承擔無限法律責任,但假如普通合夥人任命了授權代表,則普通合夥人和授權代表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並共同對LPF承擔最終義務。有限合夥人則只須承擔有限責任,對LPF的債項及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並不超過該合夥人所協定注資的款額,前提是有限責任合夥人並不涉及參與該基金的管理。LPFO特別列出若干活動或行為,有限合夥人進行該等活動或行為不會被視為參與該基金的管理,例如參與涉及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的決策,儘管所列出的活動或行為並非詳盡無遺地列出所有有限合夥人參與而不被視為參與基金管理的活動或行為。 牌照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LPF與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架構不同,LPF並不受香港主要的證券和期貨市場監管機構,即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的(直接)監管,亦無需其事先批准。LPF必須具有合乎要求的普通合夥人和投資經理,以及上述“負責人”。投資經理必須是年滿18歲的香港居民、在香港註冊成立的香港公司或在香港註冊的非香港成立公司。普通合夥人可以屬其中任何一種類別,甚或是香港或非香港有限合夥。如果普通合夥人是香港或非香港有限合夥,該LPF必須擁有一位授權代表,該授權代表可以是18歲以上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香港註冊的非香港成立公司。另外,LPF必須任命一名獨立審計師對LPF的財務報表進行年度審計。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SFO),從事與證券及期貨市場有關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須符合SFC的牌照要求。於2020年1月,SFC發出通函就本地受規管活動牌照要求該如何適用於私募股權基金經理提供指引及釋疑,並指出其將考慮投資組合的組成,若私募股權基金經理所管理的私募股權基金所成立的特定目的公司或所持有的投資屬於“證券”的定義,則可能觸發牌照要求。 任何人士或實體從事“私募股權”或“風險投資”投資組合的交易、提供意見或管理,視乎投資組合是否涉及證券,可能有潛在的牌照要求(注:“證券”的定義不包括《公司條例》第 11 條所指的私人公司的股票或債權證)。如果LPF的普通合夥人,投資經理或顧問在香港開展業務及從事有關不屬於《公司條例》所指的“私人公司”定義的離岸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債券的交易、提供意見或管理,則很有可能須持有相關牌照,除非有特定豁免。 同時,在香港從事LPF募集業務的人士可能需獲得SFC發牌以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除非有特定豁免。獲SFC發牌從事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的香港管理人可依賴一項附帶豁免以銷售其基金,即其銷售基金的活動完全附帶於其資產管理業務而獲得豁免。 稅務優惠框架 本地規定並沒有限制香港管理人只能設立香港投資基金,SFO 也沒有在持牌人士從事受規管活動或證券銷售方面對本地基金和離岸基金進行區分。對於香港管理人來說,以有限合夥基金形式在開曼群島等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私募股權基金是很常見的,從稅收角度來看亦是較為有利及具靈活性。 自2019年4月1日起,香港實行新的利得稅豁免政策,所有投資基金無論其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地點、架構、基金規模或投資目標如何,就特定資產的交易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均可享有稅務豁免。基金對海外和本地私人公司的投資均可享受免稅優惠。上述利得稅豁免要求合格的免稅交易是通過“指定人士”進行的或由“指定人士”安排的,指定人士是指根據SFO已獲發牌或註冊以進行指定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包括香港持牌基金經理。因此,自2019年4月起,新的利得稅豁免政策為私募股權基金在香港設立或管理提供了更有利和更具吸引力的稅務框架。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關於可能須繳香港利得稅或薪俸稅的LPF的業績表現費或附帶權益以及基金管理層報酬的稅收待遇。香港稅務局(IRD)過去曾多次重申,在香港運營的基金應確保就香港基金經理和/或顧問所承擔的風險和履行的職能向其支付真實公平的費用。此外,稅務局指出,如果在考慮了歸屬於基金在香港的運營的職能、資產和風險後認為香港投資經理或顧問所提供的服務沒有得到足夠的報酬,稅務局會仔細審視任何業績表現費或附帶利益的安排,並且如果所收到的分配並非真實的投資收益的話,可能會引用一般反避稅規定。 但是,隨著LPF制度將從2020年8月31日起生效,香港計畫為在本港運營的私募股權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免優惠政策,並於稍後公佈有關細節。業界預計將會有針對私募股權基金經理的附帶權益提供的稅務寬免,以鼓勵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選擇在香港設立LPF,並在香港開展業務。 我們樂見香港推出LPF,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起人和管理人提供額外的架構選擇,這將鞏固香港作為資產管理中心在私募股權基金和投資領域的地位,並將進一步發展香港的基金管理行業。 有關設立香港有限合夥基金,請聯繫: 張慧雯律師(郵箱:vivien.teu@vteu.co) / 何琄律師(郵箱:sarah.he@vteu.co)

Vivien Teu is Founder & Principal of Vivien Teu Law Practice / VTLP Impact.  With more than 25 years in-depth experiences in capital market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financial services, financial and securities regulatory matters, funds formation, investment and finance transactions, Vivien is market leading in her focus on ESG legal and regulatory issues, increasingly integrated into her advisory and transactional practice. She has been active in impact ecosystem building, contributing to standard setting and industry engagements on sustainability, ESG and impact issues and sustainable finance, specifically in the investment and capital markets, holistically covering regulatory, legal and policy perspectives, and advises across the spectrum of capital, ESG issues and asset classes, public and private markets, for-profit, non-profit organisations or hybrid structures, and range of fund structures and financing instruments.

Prior to establishing Vivien Teu Law Practice / VTLP Impact, Vivien has solid industry experience from strategic roles throughout her career, including senior in-house legal experience with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firm, Invesco, and practised with leading international funds and regulatory practice including magic circle law firm Clifford Chance, and most recently with global law firm Dentons, where Vivien assumed key roles as sustainable finance lead on the Global ESG Steering Committee, Global Funds Leaders Group and Glob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ractice Group, driving impact focus within mainstream finance and capital markets.  Vivien’s leadership in sustainable finance, global funds and industry engagement is matched with her commitment to community and ecosystem building. 

With the vision of the role of law in purposeful partnerships and projects, to align capital with sustainability and increasing focus on measurable positive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outcomes, Vivien’s experiences include advising asset owners, asset managers and also charitable foundations in establishing purpose-led initiatives, related stewardship and governance considerations and structure design, B Lab’s legal requirements and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B Corps, green and sustainable finance frameworks and instruments, legal issues of carbon markets and climate transition, climate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strategies and funds, nature-based solutions and finance, impact term-sheets and other innovative finance instruments for impact, advocacy efforts as well as engaging in market proposals for policy, legal and regulatory levers for advancing sustainability and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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